安徽省美术教育协会受邀成为“美育素质教育调研组”共建单位

安徽省美术教育协会受邀成为“美育素质教育调研组”共建单位


1026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教育部体卫艺司司长王登峰在会上表示,为了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在“双减”落实的同时也在推动“双增”,即增加学生参加户外活动、体育锻炼、艺术活动、劳动活动的时间和机会,增加接受体育和美育方面课外培训的时间和机会。在校外培训机构认定时把体育和美育培训列为非学科类培训,也就是说,学生接受体育和美育方面课外培训的时间和机会将增加。


在此背景之下,经中国美术学院全国中学生美育素质教育测评标准研究项目课题组同意,安徽省美术教育协会受邀成为其课题组共建合作单位,今后将共同开展建设美育素质测评调研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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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青少年美育(理论)教师初级教员研修班开始报名了!


2021 首届青少年美育(理论方向)教师培训职业技术认证培训班, 计划于 11 5 日在全国“双一流”高校中国美术学院开班。这是一次以提升和改善美育教师的相关职业技术能力继续教育工作,欢迎有意愿的民专会会员单位了解参加。

一、培训对象:

1.中小学(含幼儿园)在职美育理论教师、  中小学学校课后服务从业人员。

2.校外机构和民办培训学校美育理论教师及其他对美育理论方面感兴趣的学科类从业人员。

二、教学方式:

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加 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课程指导标准》 、《中小学美育学科德育实施指导纲要》 的指导下开展美育教育专题岗位前集中培训+线上辅导。

2.采用中国美术学院胡惠君教授主编的《中学生美育测评(理论卷)》教辅,对中国书画、中外美术史、美术概念、雕塑建筑、设计概念、动画漫画等方面提炼出来的重点难点进行理论培训。

三、考核方式:

1.现场考核,书面答题,分值100分。

2.评审专家审核通过颁发结业证书。



背景资料: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9月9日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招用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招用及解聘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

(三)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

(四)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五)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以下人员:

(一)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规范从业人员管理: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

(三)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等;

(四)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作出书面承诺,从业人员招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培训,提高教育教研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

(五)在教学、培训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七)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收受不正当财物或利益;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十)违法传教或者开展宗教活动;

(十一)宣扬或从事邪教。

从业人员有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同步更新人员信息,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章 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依职责分工对机构从业人员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多次、多项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改正期间禁止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对逾期未完成改正或拒绝改正等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办学许可资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